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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0-06 20:43:38| 人氣156|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104/08/03-104年度出售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之房地,仍應記得申報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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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08/03-【奢侈稅-出售房屋及土地】104年度出售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之房地,仍應記得申報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以免受罰

政府為落實居住正義、健全房市發展,實施房地交易所得合一按實價課徵所得稅制度,將自105年1月1日起,銷售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2條第1項第1款之房屋、土地,停止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改按房地合一稅制課徵。

國稅局指出,今(104)年銷售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坐落在中華民國境內之房屋及其土地,除符合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5條各款排除規定之適用外,按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16條第1項規定,應於訂定銷售契約之次日起30日內計算應納稅額,自行填具繳款書向公庫繳內並申報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民眾銷售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2條第1項第1款規定之特種貨物,如因疏忽或不諳法令,致短、漏報繳特種貨物及勞務稅,請儘速在未經查獲前自動辦理補申報及補繳稅款,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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