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h購物| | PChome| 登入
2015-06-26 19:58:25| 人氣329|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104/06/23-【機關團體結算】機關團體適用盈虧互抵僅限於銷售貨物或勞務之虧損,不得將非銷售貨物或勞務之虧損合併計算

推薦 0 收藏 0 轉貼0 訂閱站台

104/06/23-【機關團體結算】機關團體適用盈虧互抵僅限於銷售貨物或勞務之虧損,不得將非銷售貨物或勞務之虧損合併計算

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如符合行政院發布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以下簡稱免稅標準)者,其本身之所得及附屬作業組織所得,除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所得外,免納所得稅。

依前揭免稅標準第3條第1項規定,符合免稅標準第2條規定之機關團體,其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所得,除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收入不足支應與其創設目的有關活動之支出時,得將該不足支應部分扣除外,應依法課徵所得稅;其銷售貨物或勞務之虧損,可比照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如符合所得稅法第39條但書規定,得自以後10年度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所得中扣除。機關團體適用盈虧互抵僅限於銷售貨物或勞務之虧損,並不包括非銷售貨物或勞務之虧損(創設目的之虧損)。

【舉例說明】
國稅局於查核○○基金會100及101年度結算申報案件,發現該法人申報前10年核定銷售貨物或勞務虧損本年度扣除額,誤以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非銷售貨物或勞務之以前年度累積虧損數合併計算,自當年度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所得扣除。經核定其前10年核定銷售貨物或勞務虧損未扣除餘額全數自100年度銷售貨物或勞物之所得額扣除,101年度虧損未扣除餘額為0元,致當年度補徵稅額300餘萬元。

特別提醒機關團體,適用盈虧互抵僅限於銷售貨物或勞務之虧損,不應將非銷售貨物或勞務之虧損合併計算,以免不符規定遭國稅局補徵稅款,影響自身權益。








offline_tw3.gif

台中智盛會計記帳士事務所-會計事務所-記帳士事務所-會計師公司登記-會計師免費稅務諮詢JFCPA
會計師事務所-會計事務所-記帳士事務所-台中會計師事務所-台中會計事務所-台中記帳士事務所-會計師設立公司-會計師公司登記-商業登記-行號登記-營業登記-設籍課稅-會計師工廠登記-台中補習班立案-會計師特許證申辦-會計師記帳報稅-會計師帳務處理-會計師稅務申報-會計師節稅規劃-公司節稅-營造業會計-營業稅-謍利事務所得稅-個人綜合所得稅-會計師免費稅務諮詢
諮詢電話:(04)2317-7317/0982-920778、LINE ID:tax33333
事務所網址:
http://www.jfcpa.com.tw

台長: 智盛會計記帳士事務所

是 (若未登入"個人新聞台帳號"則看不到回覆唷!)
* 請輸入識別碼:
請輸入圖片中算式的結果(可能為0) 
(有*為必填)
TOP
詳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