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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6-13 17:25:00| 人氣332| 回應1 | 上一篇 | 下一篇

104/03/31-將財產借與他人使用,除經查明確係無償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外,仍應核課租賃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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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03/31-【綜所稅-租賃所得】將財產借與他人使用,除經查明確係無償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外,仍應核課租賃所得

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4款規定,將財產借與他人使用,除經查明確係無償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外,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繳納所得稅。
民眾就自己之財產可以自由使用或出租收益,通常不會無償借與他人使用,如將財產借與他人,係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營利使用,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繳納所得稅。

【舉例說明】
納稅義務人甲君未列報其所有房屋之租賃所得,國稅局以該址有執行業務者設立稅籍使用,乃參照當地一般租金及費用標準核定租賃所得,歸課綜合所得稅。甲君主張系爭房屋係無償提供其外甥使用,並未收取分文。經國稅局復查決定以甲君外甥確於該址設稅籍開立牙醫診所,予以駁回。     

特別呼籲納稅義務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若有將房屋借他人供作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繳納所得稅。如果沒有申報租金收入或申報偏低,稽徵機關將依規定核課租賃所得,補徵綜合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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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爾剛
感謝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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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28 21:12:48
是 (若未登入"個人新聞台帳號"則看不到回覆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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