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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1-21 18:18:54| 人氣2,491|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104/01/16-104年度綜所稅免稅額、標準扣除額、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及課稅級距之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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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01/16-【綜所稅申報】104年度綜所稅免稅額、標準扣除額、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及課稅級距之金額

財政部已於103年12月10日公告104年度綜合所得稅相關依法應按物價指數上漲程度調整項目之金額,除免稅額仍維持103年度之金額外,各項目調整金額說明如下:
一、 免稅額:每人全年85,000元;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年滿70歲者,暨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直系尊親屬年滿70歲者,每人每年127,500元(未調整)。
二、 標準扣除額:自79,000元調高為90,000元。即單身者扣除90,000元;有配偶者扣除180,000元。
三、 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及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每人每年扣除數額分別自108,000元調高為128,000元。
四、 課稅級距部分,新增綜合所得淨額超過1,000萬元部分,適用45%稅率的級距,各級距金額及累進稅率如下:

﹙一﹚全年綜合所得淨額在520,000元以下者,課徵5%。
﹙二﹚超過520,000元至1,170,000元者,課徵26,000元,加超過520,000元部分之12%。
﹙三﹚超過1,170,000元至2,350,000元者,課徵104,000元,加超過1,170,000元部分之20%。
﹙四﹚超過2,350,000元至4,40,000元者,課徵340,000元,加超過2,350,000元部分之30%。
﹙五﹚超過4,40,000元,至10,00,000元者,課徵955,000元,加超過4,400,000元部分之40%。
﹙六﹚超過10,000,000元者,課徵3,195,000元,加超過10,000,000元部分之45%。
上開綜合所得稅免稅額、標準扣除額、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及課稅級距之金額變動係自105年申報104年度綜合所得稅時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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