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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1-16 18:13:30| 人氣443|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104/01/05-【扣繳申報】向大廈管理委員會承租外牆、屋頂、陽台之收入,應否應辦理扣繳及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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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01/05-【扣繳申報】向大廈管理委員會承租外牆、屋頂、陽台之收入,應否應辦理扣繳及申報?

扣繳單位給付租金承租大廈之外牆、屋頂及陽台時,如已取具管委員開立之統一發票,免予扣繳及申報;如僅取具管委會掣發之普通收據,仍應依法代扣繳10%稅款及申報。

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83條規定,因管委會常將大樓(廈)外牆、屋頂及陽台出租供刊登大型廣告招牌,或出租頂樓供行動電話業者架設基地台,均屬房屋(固定資產)租賃,所收取之租金收入歸入管委會基金,係屬管委會銷售勞務之收入。

進一步說明,管委會出租外牆、屋頂及陽台,係屬銷售勞務,依法應辦理營業登記,開立統一發票,惟其銷售額平均每月未達20萬元者,依營業稅法第32條第1項但書及第13條第1項規定,係屬小規模營業人,得掣發普通收據,免用統一發票,營業稅稅率為1%;其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由主管稽徵機關查定計算課徵。

【舉例說明】
甲電信公司於100年間向乙管委會承租頂樓架設基地台,於租賃契約中約定每月租金18,000元(含稅),因該管委會屬於免用統一發票之小規模營業人,甲電信公司僅取具乙管委會所掣發之普通收據,未依法代扣繳1,800元(10%稅款),遭查獲後補稅並移罰。

特別提醒,小額給付免扣繳(每次應扣繳稅額不超過2,000元免予扣繳)之適用對象,只包括境內居住之個人及執行業務者設立之事務所扣繳單位給付租金予管委會,如未取具統一發票,就應按給付金額代扣繳10%稅款及申報。未依規定扣繳者,一經查獲,除責令扣繳義務人補繳(應扣未扣之)稅款,並依所得稅法第114條第1款規定,處1倍或3倍以下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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