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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2-13 13:44:40| 人氣223|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103/12/12-【奢侈稅-出售房屋及土地】銷售配偶贈與之不動產,持有期間計算有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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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12/12-【奢侈稅-出售房屋及土地】銷售配偶贈與之不動產,持有期間計算有新規定

以往銷售配偶贈與之不動產,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簡稱特銷稅)條例規定持有期間之計算係自受贈取得登記日起算,惟財政部於103年11月14日發布台財稅字第10304640200號令規定:「夫妻之一方因離婚或改用他種財產制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或因買賣(含交換)以外原因自他方取得不動產,嗣銷售該不動產,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3條第3項規定計算持有期間時,准將他方於婚姻關係存續中之持有期間合併計算。」,此項釋令之發布,整合夫妻間財產移轉之持有期間計算之認定問題,而以往幾則對夫妻間贈與不動產出售之持有期間計算的相關函釋,也因此廢止適用。

【舉例說明】
〔例一〕:楊先生與楊太太於95年4月1日結婚,楊先生於99年3月14日購入房地並登記為其所有,其後楊先生與太太於102年2月14日經法院判決離婚,楊太太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故楊先生將該筆房地於102年7月1日移轉登記予楊太太名下,如楊太太於103年10月31日訂定買賣契約出售該房地,則該房地持有期間依新規定計算,應為楊太太持有期間(自102年7月1日至103年10月31日止,16個月)加計楊先生於婚姻關係存續中之持有期間(自99年3月14日至102年2月14日止,35個月),合計51個月,因持有超過2年,非屬特銷稅課稅範圍。

〔例二〕:汪先生係於結婚前100年5月1日購入房地,於101年9月1日與太太結婚,而於102年8月1日贈與該房地給太太,如汪太太於103年4月30日訂定買賣契約出售該房地,則該房地持有期間依新規定計算,應為汪太太持有期間(自102年8月1日至103年4月30日止,9個月)加計汪先生於婚姻關係存續中之持有期間(自101年9月1日至102年7月31日止,11個月),合計20個月,因未持有超過2年,仍屬特銷稅課稅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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