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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0-23 17:42:53| 人氣278|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103/10/21-【贈與稅】公共設施保留地贈與旁系血親,親屬應課贈與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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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10/21-【贈與稅】公共設施保留地贈與旁系血親,親屬應課贈與稅

李小姐詢問:名下有一筆公共設施保留地想贈與其兄長應否課徵贈與稅?

依據都市計畫法第50條之1規定,共設施保留地因配偶、直系血親間之贈與而移轉者,免徵贈與稅。因李小姐與兄長係屬旁系血親而非直系血親,不符合上述規定,仍應課徵贈與稅。

提醒納稅義務人,贈與公共設施保留地,如符合都市計畫法第50條之1規定,免徵贈與稅,仍應辦理贈與稅申報,申報時並應檢附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需註明編定日期及是否為公共設施保留地)及土地登記謄本,以供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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