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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9-25 12:01:54| 人氣210|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103/09/05-受贈農地於列管期間內回贈原贈與人後再行出售,如出售後所收取之價金涉及贈與情事者,仍應辦理贈與稅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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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09/05-【贈與稅】受贈農地於列管期間內回贈原贈與人後再行出售,如出售後所收取之價金涉及贈與情事者,仍應辦理贈與稅申報,以免受罰!

農業用地贈與民法第1138條所定繼承人,依法免徵贈與稅,並列管農地農用5年。惟如將受贈農地於列管期間內回贈原贈與人,且回贈前仍繼續作農業使用,因係回復未為贈與狀態,准予免追繳贈與稅亦免再加以列管。嗣原贈與人將該農地再行出售,並將收取之交易價金直接匯入原受贈人帳戶或代償原受贈人銀行貸款,則屬另一贈與行為,贈與人應於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辦理贈與稅申報。

【舉例說明】
國稅局近來查獲贈與人謝君原於99年間贈與農地予其子,經核定免徵贈與稅並列管5年在案。謝君之子於102年1月間復將受贈之農地回贈予謝君,並申請解除列管後,謝君旋即將該農地出售予林君,由於謝君收取之價款部分匯入其子帳戶,部分償還其子銀行貸款,屬贈與行為,惟謝君卻未辦理贈與稅申報,該所遂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相關規定,核課贈與稅及罰鍰。

提醒納稅義務人,受贈農業用地於列管期間內回贈,倘該農業用地嗣後出售,涉及出售價金贈與者,仍應依法申報贈與稅,否則如經稽徵機關查獲將予補稅並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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