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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7-31 17:49:44| 人氣521| 回應1 | 上一篇 | 下一篇

103/07/30-【進口營業稅】營業人進口貨物經海關代徵營業稅,嗣經國外供應商給予進貨折讓,其溢付稅額核實退還已簡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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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07/30-【進口營業稅】營業人進口貨物經海關代徵營業稅,嗣經國外供應商給予進貨折讓,其溢付稅額核實退還已簡化

國內經營半導體代理銷售之營業人經常反映,半導體關鍵零組件之貨源大多掌握於國外國際大廠手上,且是類產品之價格波動大,其交易模式係由該等國外供應商先訂定一市場參考價格,再由國內經銷商以該價格進口,並以低於市場價格之金額大量銷售,經一定期間(如按季)再依銷售績效向國外供應商取得獎勵金。依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23條規定,該獎勵金係按進貨折讓處理,惟因常逾進口貨物放行之翌日起6個月內向海關提出更正申請時限,而無法按更正進口報單方式退還已納進口營業稅額,致前開貨物進口時由海關代徵之營業稅額大於其銷項稅額,產生鉅額溢付稅額,如營業人在我國境內無其他銷售貨物或勞務之銷售額,此溢付稅額將無從留抵應納之營業稅額。

營業人此類交易產生之溢付稅額,與在正常情形產生之溢付稅額尚有不同,依財政部令釋規定,對於營業人因上開交易模式所產生之溢付營業稅額,准予依照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9條第2項但書規定核實退還,又實務上該種交易係為常態性,為縮短退稅時程,簡化行政手續,財政部授權主管稽徵機關查明核實退還,毋須逐案報部核准,以免造成營業人資金積壓困擾。

以往營業人依前揭規定申請退還溢付稅額者,須逐筆提供進銷貨明細資料供核退,由於是項作業繁瑣,致無法順利退還,財政部經研議簡化是類案件作業方式,爾後營業人填具「營業人進口貨物折讓申請退還溢付營業稅額明細表」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即可按申請之進貨折讓金額乘以徵收率5%換算之金額,與同期間海關代徵之營業稅額合計數、最近一期之期末累積留抵稅額三者,取其低者退還溢付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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