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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7-28 12:57:47| 人氣409|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103/01/10-無償出借財產予公益慈善團體,並由該團體代所有權人繳納財產稅,其稅額是否屬於租金收入應納入補充保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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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01/10-【二代健保-租金收入】無償出借財產予公益慈善團體,並由該團體代所有權人繳納財產稅(如:地價稅、房屋稅),其稅額是否屬於租金收入應納入補充保險費計收範圍?

依據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101年12月27日財北國稅審二字第1018007999號函略以:「現行所得稅法明定承租人代出租人履行納稅義務、清償債務或繳納應由出租人負擔之費用,應視為租金收入」;因財產稅係屬所有權人(出租人)之納稅義務,故由承租人代繳稅額即為出租人之租金收入,應納入補充保險費計收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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