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h購物| | PChome| 登入
2014-07-18 16:02:10| 人氣104|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103/07/09-營利事業依法應保存之憑證,法院救濟程序終結前提出免罰

推薦 0 收藏 0 轉貼0 訂閱站台

103/07/09-營利事業依法應保存之憑證,法院救濟程序終結前提出免罰

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第2項於103年6月4日公布新增,有關營利事業應保存憑證而未保存,如已給與或取得憑證且帳簿記載明確,不涉及逃漏稅捐,於稅捐稽徵機關裁處,或行政救濟程序終結前,提出原始憑證、或取得與原應保存憑證相當之證明者,免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罰;其涉及刑事責任者,並得免除其刑。

為了讓營利事業據實開立、取得並保存憑證,使得營利事業課徵資料能夠確實保存,建立公平的課稅憑證制度,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如未依法保存營利事業憑證者,課處查明後總額百分之五的罰鍰。但依照司法院釋字第642號解釋意旨:「如果營利事業確實已給與或取得憑證,且帳簿記載明確,那麼在稅捐稽徵機關進行裁處、或者在法院救濟程序終結前,營利事業能夠提出相關憑證證明者,應予以免罰,據以落實憲法第15條保障人民財產權及第23條比例原則。」故增訂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第2項。






offline_tw3.gif

台中智盛會計記帳士事務所-會計事務所-記帳士事務所-會計師公司登記-會計師免費稅務諮詢JFCPA
會計師事務所-會計事務所-記帳士事務所-台中會計師事務所-台中會計事務所-台中記帳士事務所-會計師設立公司-會計師公司登記-商業登記-行號登記-營業登記-設籍課稅-會計師工廠登記-台中補習班立案-會計師特許證申辦-會計師記帳報稅-會計師帳務處理-會計師稅務申報-會計師節稅規劃-公司節稅-營造業會計-營業稅-謍利事務所得稅-個人綜合所得稅-會計師免費稅務諮詢
諮詢電話:(04)2317-7317/0982-920778、LINE ID:tax33333
事務所網址:
http://www.jfcpa.com.tw

台長: 智盛會計記帳士事務所

是 (若未登入"個人新聞台帳號"則看不到回覆唷!)
* 請輸入識別碼:
請輸入圖片中算式的結果(可能為0) 
(有*為必填)
TOP
詳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