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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5-18 14:20:04| 人氣706| 回應1 | 上一篇 | 下一篇

103/04/28-【綜所稅申報】申報綜所稅經常疏忽或誤解法令而申報錯誤之類型彙整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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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04/28-【綜所稅申報】申報綜所稅經常疏忽或誤解法令而申報錯誤之類型彙整表


項目 申報錯誤類型 正確申報及規定
免稅額
—夫妻
合併
申報
夫妻於申報期開始前剛結婚或離婚,因誤解夫妻合併申報之意旨,致與新婚配偶合併申報或與離婚配偶分開申報,造成虛列免稅額或夫妻分開申報之違章情事。
103 5 月份係申報102 年度之綜合所得稅,正確申報方式舉例說明如下:
()1033月結婚之夫妻,因雙方於102 年度並無婚姻關係,應分開申報。
()1034月離婚之夫妻,因雙方於102 年度婚姻關係仍存在,應合併申報。
夫妻分開辦理結算申報 ()納稅人除於結婚或離婚當年度,可選擇與配偶分開或合併申報外,其餘年度均應合併申報。
()如確實因分居無法合併申報(不含工作因素分隔兩地或戶籍地不同之情形),須於申報書上載明配偶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並勾選「已分居」,以免因分開申報而受罰。
免稅額
—扶養
親屬
誤報申報期開始前剛出生之子女,造成虛列免稅額之違章情事 103 年5 月係申報102 年度之綜合所得稅,納稅人如有103年1月剛出生之子女,需至104年5月申報103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始得列報扶養。
誤報未同居一家且無實際扶養之其他親屬;(如姪、甥) 得列報扶養其他親屬之要件,須納稅人與扶養親屬具備家長、家屬關係,而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且確係受納稅義務人扶養。
虛列已死亡親屬之免稅額 103 年5 月係申報102 年度之綜合所得稅,納稅人如有101年12月31日以前死亡之親屬,不得列報扶養。
扣除額 購買偽造不實之慈善機構捐款收據,列報捐贈扣除額
須有捐贈之事實,並取具受贈單位開立之收據正本及相關證明文件。如屬有對價關係之收據(如:入會費、寺廟光明燈…等),則不得列報扣除。
誤報兄弟姊妹或要保人與被保險人不在同一申報戶之保險費扣除額
得列報扣除者,僅限於本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的人身保險費,且要保人與被保險人須在同一申報戶內,每人(以被保險人為準)可扣除限額
24,000 元;至健保費則可全額扣除,亦不計入前述24,000 元之限額內
誤報非屬醫療行為之看護費用為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
()得列報扣除者,以付與公立醫院、全民健保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者為限,非屬醫療行為之支出(如看護費用、美容整形等),不能申報扣除。
()惟如因身心失能無力自理生活而須「長期照護」者,付與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及診所或其他合法醫院及診所的醫藥費,得依法扣除。
誤報未於所得年度辦竣戶籍登記之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
得列報扣除者,房屋須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所有,並於102年度在該地址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每1申報戶以1屋為限,該利息須先減除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後,以其餘額列報,最高不得超過300,000元。
漏報所得額 納稅人主張係委託他人代辦結算申報,而發生短漏報所得
1納稅人委託他人代辦結算申報,其效力及於本人,故委託他人申報或由他人代填寫申報書時,仍應詳細審閱申報書內容有無填寫錯誤。如發生短漏報所得等違章情形,本人仍應受罰。
漏未申報受扶養親屬的所得
受扶養親屬如有所得時,納稅人仍應計入綜合所得總額,併同申報。如不知其是否有所得,可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國稅局查調所得資料供參。
漏未申報基本所得額 個人因全年綜合所得總額不超過免稅額及標準扣除額之合計數而免辦理結算申報者,如基本所得額超過600萬元,仍應依規定計算、申報及繳納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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