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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2-21 01:26:40| 人氣289|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102/12/11-夫妻間藉由買賣移轉自用房屋以達節省土地增值稅,嗣後再出售,請注意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法令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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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12/11-夫妻間藉由買賣移轉自用房屋以達節省土地增值稅,嗣後再將上開房地出售,請注意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相關法令規定,避免因小失大

為達節省土地增值稅之目的,夫妻間常藉由「買賣」方式移轉房屋,惟嗣後再將上開房地出售,仍須注意是否符合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以下簡稱奢侈稅)第5條排除之規定,以免事後遭稽徵機關查獲須補稅處罰。

按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依民法第758條第1項之規定係採登記生效主義,登記機關就土地登記之申請,依法審查後登載於登記簿上,發生不動產物權變動之效果,無須另為執行之行為,核其性質為形成處分,主張其因該行政處分而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有侵害者,應循訴願及撤銷訴訟之行政爭訟途徑以求救濟。

【舉例說明】
納稅義務人甲君99年10月間向其配偶購入坐落臺北市之房屋,嗣於101年5月間轉售上開房地與第3人,因奢侈稅規定,銷售持有期間2年以內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又非屬因換屋、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出售新房地等之排除範圍,應依限於訂定銷售契約之次日起30日內計算應納稅額,自行填具繳款書向公庫繳納並申報,甲君並未如期申報,經查獲按銷售總額之10%補稅處罰。甲君主張購入系爭房屋係夫妻間之財產過戶,單純只為使用「自用住宅」以達到土地增值稅節稅目的,並非真實交易,經國稅局以系爭房地買賣所有權移轉變動業於99年10月間登記在案,依法在未經撤銷、廢止或其他事由而失其效力者,其效力即繼續存在;且其夫妻擁有3間房地,不符合奢侈稅條例第5條第1、2款銷售自住房地排除課稅之規定駁回在案。

特別呼籲,夫妻間藉由買賣移轉自用房屋以達節省土地增值稅,嗣後再將上開房地出售,應注意奢侈稅相關法令規定,避免因不諳規定導致遭補稅處罰而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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