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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2-02 11:14:43| 人氣156|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102/11/27-受託不帶料代製貨物,應以委託廠商之銷售價格計算完稅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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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11/27-受託不帶料代製貨物,應以委託廠商之銷售價格計算完稅價格

產製廠商接受其他廠商提供原料,代製應稅貨物者,應以委託廠商之銷售價格計算其完稅價格。

國稅局辦理貨物稅零組件追蹤查核作業時,發現某公司進口多筆5噸以下壓縮機,且該公司銷貨對象多為家電批發商,經查該公司銷售之冷氣機係委託另一產製廠商所產製,並將其進口之壓縮機提供該產製廠商生產使用,惟產製廠商申報貨物稅完稅價格時,以產製廠商銷售與該公司之發票金額計算,短報貨物稅完稅價格致逃漏貨物稅,除遭補稅33萬元外,另處1倍之罰鍰。

貨物稅條例第13條、第14條第1項前段及第15條規定:「國產貨物之完稅價格以產製廠商之銷售價格減除內含貨物稅額計算之。完稅價格之計算方法如下:完稅價格=銷售價格÷1+稅率)」「前條所稱銷售價格,指產製廠商當月份銷售貨物予批發商之銷售價格」「產製廠商接受其他廠商提供原料,代製應稅貨物者,以委託廠商之銷售價格依前2條之規定計算其完稅價格。」是產製廠商受託產製應稅貨物,僅屬代工,其原料則由委託廠商提供,其銷售額僅有加工費,非屬銷售貨物予批發商之銷售價格,因此申報貨物稅時應以委託廠商之銷售價格計算完稅價格。

產製廠商受託產製應稅貨物,應就相關課稅規定特別留意,如涉有逃漏稅情事,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儘速向所轄分局、稽徵所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額,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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