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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2-02 10:42:28| 人氣143|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102/11/27-捐贈財產申報贈與稅,應先向稽徵機關申請審查再交付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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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11/27-捐贈財產申報贈與稅,應先向稽徵機關申請審查再交付財產

楊姓民眾來電詢問,想要捐贈財產給予財團法人組織之慈善團體,相關財產交付及贈與稅應如何辦理?
捐贈財產予依法登記為財團法人組織之慈善團體,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3款規定不計入贈與總額之財產,該財產如為應辦理產權登記者,因辦理移轉登記時,依規定當事人需檢附稽徵機關核發之相關證明書,故捐贈人於完成財產捐贈前,已知悉該捐贈行為贈與稅之徵免,實務上不致產生爭議;但是如果所捐贈財產是屬免辦理產權登記(例如現金等)者,因捐贈人可逕行交付受贈單位,如受贈單位於受贈後始經稽徵機關查核不符合行政院頒定「捐贈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宗教團體祭祀公業財團法人財產不計入遺產總額或贈與總額適用標準」規定,將導致補徵贈與人贈與稅款並處罰,易滋生徵納雙方爭議。

如捐贈之財產係屬現金等免辦理產權登記且金額超過贈與稅免稅規定者(102年度為220萬元),請先向稽徵機關申請審查並核發證明書再交付所捐贈之財產,以免先行交付後才發現受贈單位不符合規定,致被補贈與稅並受罰。

台長: 智盛會計記帳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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