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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1-19 22:08:32| 人氣163|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102/11/19-銷售農業用地需符合規定,始可認定為非屬特種貨物及勞務稅課稅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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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11/19-銷售農業用地需符合規定,始可認定為非屬特種貨物及勞務稅課稅範圍

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5條第4款規定,所有權人銷售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且經核准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土地,非屬前開條例規定之特種貨物。而所稱「經核准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係指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7條第1項、第38條之1或其他依法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規定,並經地方稅稽徵機關核准或認定者。

【舉例說明】
A君於99年7月13日以「買賣」原因取得房地,旋於101年4月18日訂約出售,並於101年5月14日完成移轉登記,持有該房地之期間未滿2年,未依規定於訂定銷售契約之次日起30日內計算應納稅額,國稅局依查得資料核定房地銷售價格合計670餘萬元,應納稅額67餘萬元,並處罰鍰16餘萬元。A君申請復查主張其於99年7月購得該農舍及農地,在完全不知新稅法狀況下,於101年4月立約出售,只知農地買賣免稅,根本不知道要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方可免徵特銷稅。

以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5條第4款所稱經核准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土地,須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7條第1項、第38條之1或其他依法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並經過地方稅稽徵機關核准或認定,惟A君未提示由農政機關核發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且其向地方稅稽徵機關申報土地現值時,未檢附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且未申請依土地稅法第39條之2規定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而係按一般稅率課徵,僅因土地無漲價數額,致應納稅額為0元;因該土地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與農業用地移轉核定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情形不同,不符合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5條第4款規定,核屬同條例第2條第1項所規定之特種貨物,應依規定申報並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復查決定予以駁回。

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邇來房地產市場交易活絡,銷售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之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舍,應特別留意相關法律規定,以免遭補稅處罰。

台長: 智盛會計記帳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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