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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0-25 01:42:45| 人氣213|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102/10/24-買賣交易取消,已完納之證券交易稅無法申請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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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10/24-買賣交易取消,已完納之證券交易稅無法申請退還

近日接獲民眾電話詢問,其原出售未上市公司股票並已依規定繳納證券交易稅,事後因取消該筆買賣,可否將已繳納之證券交易稅辦理退稅?

按「凡買賣有價證券,除各級政府發行之債券外,悉依本條例之規定,徵收證券交易稅。前項所稱有價證券,係指各級政府發行之債券,公司發行之股票、公司債及經政府核准得公開募銷之其他有價證券。」「證券交易稅由代徵人於每次買賣交割之當日,按第2條規定稅率代徵,並於代徵之次日,填具繳款書向國庫繳納之。」分別為證券交易稅條例第1條及第3條第1項所明定。
次按「凡買賣股票,經代徵人依證券交易稅條例第3條規定代徵證券交易稅並向國庫繳納者,未便退還已繳納之稅款,如出賣股票人再將該項股票買回時,仍應依上開規定課徵證券交易稅。」為財政部63台財稅第36393號函所明釋。

依上述規定,代徵人(即證券買受人)原已依規定繳納證券交易稅,事後因取消該筆買賣,稽徵機關未便退還其已代徵繳納之稅款。

台長: 智盛會計記帳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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