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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0-25 01:15:18| 人氣188|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102/10/22-欠稅遭限制出境,須繳清或提供相當擔保始得解除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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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10/22-欠稅遭限制出境,須繳清或提供相當擔保始得解除出境

A公司因欠稅遭國稅局限制負責人黃君出境,嗣欠稅經行政執行分署准予分期繳納,黃君因急於出國洽商,以公司就全部欠稅已按所准期數開立支票交予該分署,且大部分支票已如期兌現為由申請解除出境限制,因公司未繳清全部欠稅或提供相當擔保,遭國稅局否准。

依據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3項規定,個人欠繳稅捐在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以上,營利事業欠繳稅捐在200萬元以上;或申請行政救濟在程序終結前,個人欠繳稅捐在150萬元以上,營利事業欠繳稅捐在300萬元以上,稽徵機關應報請財政部函轉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限制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至於限制出境金額計算標準,是包含納稅義務人滯欠各稅及各年度的本稅、滯納金、滯納利息、滯報金、怠報金、短估金及罰鍰等之欠稅總額來衡量,一旦被限制出境,必須繳清限制出境列管的全部欠繳稅捐或是提供相當財產擔保,才能解除出境限制;若只是繳納部分稅款,雖剩餘欠繳稅捐總金額低於限制出境標準,或分期繳納欠繳稅捐,支票尚未全部兌現,仍然不能解除出境限制。

個人或營利事業收到稽徵機關核發的繳款書,如果有疑義應依規定提起行政救濟程序,否則應如期繳納,以免經稽徵機關為保全程序,損及自身權益。

  

台長: 智盛會計記帳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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