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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0-24 23:36:04| 人氣207|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102/10/18-已按法定應繼分繳納遺產稅之繼承人,對其餘未繳清之遺產稅仍負連帶繳納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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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10/18-已按法定應繼分繳納遺產稅之繼承人,對其餘未繳清之遺產稅仍負連帶繳納責任

李小姐來電詢問,其父親往生後應繳納遺產稅300萬元,因遺產繼承問題與其他2名兄弟間產生嫌隙,可否向國稅局申請僅按其應繼分繳納100萬元?

繼承人有2人以上時,得申請按法定應繼分分單繳納其部分之遺產稅,並於完成繳納後向國稅局申請核發同意移轉證明書,據以辦理不動產公同共有之繼承登記;但該登記為公同共有之不動產,在全部應納款項未繳清前,無法取得遺產稅繳清證明書,亦不得辦理遺產分割登記或處分、變更及設定負擔登記。

在遺產分割前,各繼承人對於全部遺產為公同共有,全體公同共有人對應納稅捐仍負連帶責任,縱部分繼承人已按應繼分分單繳稅,但所有繼承人對尚未繳清之遺產稅,仍負納稅義務;亦即李小姐若申請按法定應繼分繳納稅款100萬元,其餘未分單之稅款200萬元如逾限繳日未繳納,李小姐仍應負連帶責任,國稅局會依稅捐稽徵法第39條規定,以李小姐及其2名兄弟為納稅義務人,將所欠繳稅款移送行政執行。

遺產稅納稅義務人,各繼承人間應盡量協調於繳納期限內繳清稅款,避免發生逾期未繳納情形,而遭加徵滯納金及利息,並移送行政執行之不利處分,影響繼承人之整體權益。

    

台長: 智盛會計記帳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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