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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0-17 00:25:34| 人氣131|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102/10/15-扣繳義務人應將已扣繳稅款向國庫繳納,以免觸犯刑法侵占稅捐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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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10/15-扣繳義務人應將已扣繳稅款向國庫繳納,以免觸犯刑法侵占稅捐罪

營利事業給付各類所得時,扣繳義務人除應依規定扣取稅款外,應將所扣取之稅款繳交國庫,如未依法繳交國庫,而將扣繳稅款侵占己有,該項行為已觸犯稅捐刑罰上之扣繳義務人侵占已扣取稅捐罪名。如經查獲,國稅局將以涉嫌侵占稅款罪移送司法機關偵辦刑責。

依稅捐稽徵法第42條第2項規定,扣繳義務人侵占已扣繳之稅款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萬元以下罰金。近來國稅局扣繳檢查時,發現甲公司99年間按月給付員工薪資所得,惟扣繳義務人李君(負責人)於給付時扣取稅款後,卻未依法繳交國庫,而將該筆稅款1,739,615元侵占己有,經查獲,依違反所得稅法第88條、第92條及稅捐稽徵法第42條第2項規定,將李君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刑責,並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判處李君有期徒刑6個月。

扣繳義務人於給付各種所得時,除應代扣稅款外,並應依規定將所扣稅款向國庫繳納,萬不可據為己有或挪為他用,以免遭受刑事處罰。

台長: 智盛會計記帳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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