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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0-11 13:30:37| 人氣208|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102/10/09-海關呼籲進口人如有支付設計費用應計入完稅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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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10/09-海關呼籲進口人如有支付設計費用應計入完稅價格

財政部關務署表示,該署在調查貨物的交易價格時,偶有發現進口人未申報應計入的設計費用,致有逃漏稅款之嫌。為避免進口人因漏未申報造成事後補徵稅款的困擾,該署呼籲進口人如有依交易條件支付設計費用,應主動於進口報單的「應加費用」欄誠實申報完稅價格。

關務署表示,依關稅法第29條第3項規定,進口貨物之實付或應付價格如未計入下列費用者,應將其計入完稅價格:
一、由買方負擔之佣金、手續費、容器及包裝費用。
二、由買方無償或減價提供賣方用於生產或銷售該貨之下列物品及勞務,經合理攤計之金額或減價金額:
(一)組成該進口貨物之原材料、零組件及其類似品。
(二)生產該進口貨物所需之工具、鑄模、模型及其類似品。
(三)生產該進口貨物所消耗之材料。
(四)生產該進口貨物在國外之工程、開發、工藝、設計及其類似勞務。

進口人對賣方提供在輸入國以外從事的設計工程,被視為與進口貨物生產有關之條件,可作為交易價格調整的依據。如進口人可將設立於輸入國以外地區的設計中心成本,列為一般經常費用,而不分攤在各產品上,遇此類情形,可依關稅法第29條第3項規定,就進口貨物作適當調整,即將該設計中心總費用,分攤在全部產品上,分攤後的成本再依貨物單價為基礎,加計於進口貨物價格內;另如進口酒類貨物除支付貨款外,經由賣方技術援助所支付的設計費,因與進口貨物有關,應依上揭規定加計於完稅價格內。

該署進一步表示,進口地海關於通關流程中,如發現上述應加計於完稅價格的設計費有漏報情事,均將依關稅法第29條第3項規定增估補稅;若於進口貨物放行後始發現上述情事者,則將移各關事後稽核單位處理。

 

 

 

台長: 智盛會計記帳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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