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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0-01 20:48:12| 人氣326|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102.09.30-離婚夫妻列報綜合所得稅之子女免稅額,應由實際扶養之一方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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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09.30-離婚夫妻列報綜合所得稅之子女免稅額,應由實際扶養之一方申報

父母對於子女之扶養義務,除負擔生活費用外,尚包括子女之家庭教育、身心健全發展及培養倫理道德等教養,因此離婚夫妻若同時列報子女免稅額者,應由實際扶養之一方認列免稅額。

【舉例說明】
A君與B君於100年7月7日經法院調解同意離婚,並辦理離婚登記,依調解筆錄載明由B君行使及負擔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A君僅有探視子女之權利及每月給付8,000元生活扶養費之義務,而其未成年子女2人自100年7月18日起即與其母B君同住。A君與B君於辦理100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均分別列報未成年子女之受扶養親屬免稅額,經國稅局查核認定以A君縱有支付生活費用,惟僅係盡其扶養義務之一部分,其未成年子女2人生活起居均由母親B君照顧教養,應由實際扶養之B君列報減除受扶養親屬免稅額,方符合稅法上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立法目的。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離婚夫妻關於當年度未成年子女之受扶養親屬免稅額,得協議由一方申報或分由雙方申報,若未經協議,應由離婚後實際扶養之一方申報。

台長: 智盛會計記帳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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