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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9-28 18:04:47| 人氣187|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102.09.18-產製特種貨物之廠商製作自我檢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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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09.18-產製特種貨物之廠商製作自我檢查表

在我國境內產製或進口一定金額以上之高額特種貨物業者,應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規定辦理廠商及產品登記,並申報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已實施2年,國稅局為落實愛心辦稅,持續秉持輔導代替查核觀念,特別製作檢查表,供產製貨物廠商自行檢查有無應辦理特種貨物廠商登記、產品登記及疏漏申報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款情事,俾儘速補辦、補報、補繳稅款。
    
業者容易疏忽檢查項目如次:
(一)是否有未辦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廠商登記及產品登記而擅自產製價格300萬元(含)以上之小客車、遊艇、飛機、直昇機、超輕型載具及價格50萬元(含)以上之家具、龜殼、玳瑁、珊瑚、象牙、毛皮及其產製品(除家具外,非屬野生動物保育法規定之保育類野生動物及其產製品,不包括之)。
(二)有無依規定於次月15日以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當月份出產數量、銷售價格並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三)產製應徵貨物稅或營業稅之特種貨物,申報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之銷售價格有無含貨物稅或營業稅計算應納稅額。
(四)產製特種貨物之廠商有無短報或漏報銷售價格或數量。
(五)進口、自用、贈送或未稅品直接售供廠內員工自用之應稅特種貨物,是否依規定申報完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六)參加展覽之應稅特種貨物,於展覽完畢後未復運回廠,是否報繳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七)是否有未稅特種貨物直接出廠?或應稅特種貨物委託零售商代銷,而未於出廠時開立統一發票,至零售商出售時,才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八)產製廠商產製高額消費貨物,在廠內加工為非應稅特種貨物,應視為出廠,是否已依規定申報繳稅等,提醒業者隨時注意檢查。
   
產製廠商若已產製特種貨物出廠,請於輔導期間內自行檢視有無上述之違章或疏失情事,若有因疏忽致短、漏報情事,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以免受罰。

台長: 智盛會計記帳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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