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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9-22 23:56:29| 人氣246|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102.09.11-以贈與論課稅案件未依限補報應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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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09.11-以贈與論課稅案件未依限補報應處罰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規定,以贈與論課徵贈與稅之案件,稽徵機關應先通知當事人於收到通知後10日內申報,如逾限仍未申報,依同法第44條規定按核定應納稅額加處2倍以下之罰鍰。

在請求權時效內無償免除或承擔債務及以自己之資金無償為他人購置財產等常見之以贈與論課徵贈與稅之案件,贈與人如於接獲稽徵機關通知後10日內辦理贈與稅補申報,僅需繳納本稅免予處罰,惟若逾10日之申報期限,除繳納本稅外尚需加處2倍以下之罰鍰。

  

台長: 智盛會計記帳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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