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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9-17 13:22:49| 人氣290|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102.09.06-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已選用標準扣除額者,可於稽徵機關核定前申請變更適用列舉扣除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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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09.06-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已選用標準扣除額者,可於稽徵機關核定前申請變更適用列舉扣除額

納稅義務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如屬選定適用標準扣除額之申報案件,倘欲變更適用採列舉扣除額申報,應於稽徵機關核定前申請變更。
   
納稅義務人辦理結算申報,結算申報書中未填寫列舉扣除額,亦未填明適用標準扣除額者,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25條規定,視為已選定適用標準扣除額;經納稅義務人選定適用標準扣除額,或依上開視為已選定適用標準扣除額者,於其結算申報案件經稽徵機關核定後,不得要求變更適用列舉扣除額。故納稅義務人如欲改適用列舉扣除,應於稽徵機關核定前儘速辦理更正申報。另依同法第17條第3項規定,納稅義務人應辦理結算申報而未辦理,經稽徵機關核定應納稅額者,亦不適用列舉扣除之規定。
   
欲採列舉扣除之納稅義務人,須依規定辦理結算申報,如尚未辦理申報者,請儘速向管轄稽徵機關辦理補報。

台長: 智盛會計記帳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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