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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8-28 01:58:42| 人氣379|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102.08.28-商號登記名稱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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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08.28-商號登記名稱相關規定

二商號之特取名稱相同,經營相同業務,可否准其登記?
商業名稱及所營業務預查審核準則第6條規定,二商業標明之特取名稱及業務種類相同者,於商業名稱及業務種類之後,標明表明營業組織通用或事業性質之文字,亦不屬於可資區別之文字,仍視商業名稱相同,故商業名稱不得使用與已登記之商業相同之名稱。

商業名稱如讀音相同,但字型、字義不同,是否得以核准?
以字型、字義不同之「莉法苑」登記為商號名稱,參酌「商業登記法」規範,尚無不合。(經濟部95年10月12日經商六字第09502338090號函)

英文字母、阿拉伯數字、注音符號及單獨一字是否可為商業名稱使用?
1.依商業名稱及所營業務預查審核準則第5條規定:「商業名稱之登記應使用我國文字,並以教育部編訂之國語辭典或辭源、辭海、康熙或其他通用字典中所列有之文字為限。」故商業名稱以本國文字為限。英文字母及阿拉伯數字並非我國文字、又注音符號不屬文字性質,均不宜插入作為商業名稱使用。至於商號自行選用英文字母等作為廣告招牌使用,允屬企業內部自治事項。
2.依商業名稱及所營業務預查審核準則第11條第1項第1款規定:單字不得為商業之特取名稱

商業名稱除「特取名稱」外,是否應標明商業主體之文字?
商業應於名稱中標明堂、記、行、號、社、店、館、舖、廠、坊、工作室等足以表示商業名稱之文字,並置於名稱之末。但已於名稱中標示業務種類者、商品名稱者、區別文字者、或標示企業、實業、展業、興業或工業、商事等表明營業組織通用或事業性質之文字者,不在此限。(經濟部93年7月22日經商字第0930212096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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