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h購物| | PChome| 登入
2013-08-25 01:18:43| 人氣6,905| 回應1 | 上一篇 | 下一篇

102.08.25二代健保短溢扣處理作業

推薦 5 收藏 0 轉貼0 訂閱站台

智盛會計記帳士事務所-台中記帳士事務所-台中會計事務所-免費稅務諮詢
TEL:(04)2317-7317       0982-920778

102.08.25二代健保短溢扣處理作業

2013/05/17扣費義務人於給付時,若因故來不及扣取補充保險費或扣取不足時,應如何補救?
(一)一般情形:扣費義務人若因故未於給付時扣費,或是扣取數不足,可於事後向保險對象追扣,若仍無法於繳納之期限內(給付之次月底前)完成扣費,應先行墊繳,事後再向保險對象追償。
(二)特殊情形:對於僅發放股票股利或現金股利不足以支應當次股票股利應扣取之補充保險費或可扣抵稅額變動致有需補繳或退費情事時,扣費義務人應於次年1月31日前,依規定之格式造冊,彙送健保署辦理收取或退費。
 

2013/06/10補充保險費如有溢扣,扣費義務人應如何辦理退費及申報?
未具投保資格、喪失投保資格或保險對象有第31條所規定免扣取補充保險費之情形者,應於受領給付前,主動告知扣費義務人,才能免扣取。扣費單位如因保險對象事後出示證明得免扣繳,產生溢繳保費情形時,可選擇以下任一方式辦理溢扣退費及申報:
(一)如屬當年度退費:
【方式一】扣費義務人就其應扣繳之補充保險費扣留抵充,並辦理扣費明細申報處理。
  1.扣費明細已申報者,扣費義務人按實際扣費資料(原扣費-退費),辦理申報更正。
  2.扣費明細未申報者,扣費義務人以實際扣費資料(原扣費-退費)辦理申報。
【方式二】扣費義務人檢送退費申請書及退費清冊(或媒體)向健保署申請退費,並辦理扣費明細申報。
  1.扣費明細已申報者,由於健保署於退費確認時,已經一併更正原申報之扣費資料,扣費義務人無須再辦理申報更正。
  2.扣費明細未申報者,扣費義務人須以實際扣費資料(原扣費-退費),辦理申報。
【方式三】扣費義務人可請民眾逕向健保署辦理退費,或於受理民眾退費申請書後,轉由健保局逕自辦理退費。
  1.扣費明細已申報者,扣費義務人無須辦理申報更正。
  2.扣費明細未申報者,扣費義務人以原扣費資料,辦理申報。
(二)如屬跨年度退費:
【方式一】扣費義務人就其應扣繳之補充保險費扣留抵充,並須檢送扣費明細更正清單(或媒體),辦理申報更正。
【方式二】扣費義務人檢送退費申請書及退費清冊(或媒體),向健保署辦理退費;健保署將於退費確認時,一併更正原申報之扣費資料,扣費義務人無須再辦理申報更正。
【方式三】扣費義務人可請民眾逕向健保署辦理退費,或於受理民眾退費申請書後,轉由健保局逕自辦理退費。扣費義務人無須辦理申報更正。

2013/06/10所謂「可向健保署申請退還或就其應扣繳保險費內留抵之」,這是指補充保險費還是包含一般的健保費?
扣費義務人代扣之補充保險費和每月繳納之一般保險費,保費來源不同,為簡化帳務處理,全民健康保險扣取及繳納補充保險費辦法所稱之留抵,就扣費義務人部分,溢扣之補充保險費僅能沖抵補充保險費,並應於次年1月31日以前向健保署申報正確之扣費明細資料;但投保單位應負擔之補充保險費和一般保險費,因同屬投保單位負擔,可於溢扣時互為沖抵,惟投保單位依健保法第34條繳納之補充保險費則無需申報扣費明細資料。

台長: 智盛會計記帳士事務所
人氣(6,905) | 回應(1)| 推薦 (5)| 收藏 (0)| 轉寄
全站分類: 財經企管(投資、理財、保險、經濟、企管、人資) | 個人分類: 二代健保-法令規定 |
此分類上一篇:102.8.25二代健保申報及繳納方式

是 (若未登入"個人新聞台帳號"則看不到回覆唷!)
* 請輸入識別碼:
請輸入圖片中算式的結果(可能為0) 
(有*為必填)
TOP
詳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