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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8-24 15:21:50| 人氣196|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102.08.22營利事業申請報廢商品、原物料之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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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08.22營利事業申請報廢商品、原物料之相關規定

公司商品因過期且受潮無法出售,欲申請報廢損失,應如何辦理?

營利事業商品或原料、物料因過期、變質、破損無法出售而報廢者,除可依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或年度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核實認定其報廢損失者外,應於事實發生後三十日內檢具清單報請該管稽徵機關派員勘查監毀,或事業主管機關監毀並取具證明文件,核實認定。報廢之商品或原料、物料、在製品等,如有廢品出售收入,應列為其他收入或商品報廢損失之減項。

申請書表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www.etax.nat.gov.tw/便民服務/書表及檔案下載/各稅常用書表下載/營利事業所得稅/營利事業原物料、商品變質報廢或災害申請書)下載。   

台長: 智盛會計記帳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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