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h購物| | PChome| 登入
2013-08-11 23:13:34| 人氣174|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102.08.06海關呼籲廠商報運進口貨物時應誠實申報交易條件

推薦 0 收藏 0 轉貼0 訂閱站台

智盛會計記帳士事務所-台中記帳士事務所-台中會計事務所-免費稅務諮詢
TEL:(04)2317-7317       0982-920778

102.08.06海關呼籲廠商報運進口貨物時應誠實申報交易條件

海關於調查進口貨物交易價格時經常發現,進口人未申報依規定應計入完稅價格的運費及保險費,以致有逃漏稅款之嫌,造成事後補稅的困擾,財政部關務署呼籲,請廠商報運進口貨物時應注意交易條件,並誠實申報完稅價格,以符合法令規定。

財政部關務署表示,依據關稅法第29條規定,從價課徵關稅之進口貨物,其完稅價格(Customs Value)以該貨物之交易價格作為計算基礎,而我國進口關稅及其他稅費之課徵係以CIF價格作為計算完稅價格基礎,CIF為貨物成本(Cost)+保險費(Insurance)+運費(Freight)之總稱。故運至輸入口岸之運費及保險費等項目,係屬進口貨物之實付或應付之價格,如未計入完稅價格者,應將其計入。另交易條件為EX-WORK(出廠價格)者,在計算完稅價格時應將出口國內陸運費、國際運費及保險費併入加總計算。若為FOB(船邊交貨)者,則應加計國際運費及保險費,方為CIF價格。

該署在調查進口貨物交易價格時,曾查到國外供應商發票所載之交易條件為EX-WORK,惟進口人報關發票所載之交易條件卻竄改為CIF,短報出口國內陸運費、國際運費及保險費。據該署100年1月25日台總政緝字第1006002367號函釋:「變造之發票或憑證,係指無權修改發票或憑證內容者,擅自更改發票或憑證之內容而言。」故擅自更改交易條件已涉及變造發票,依規定除補徵短繳之進口稅費外,並依海關緝私條例,對涉案進口業者處所漏進口稅額2倍至5倍之罰鍰;另涉變造發票部分,則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台長: 智盛會計記帳士事務所

是 (若未登入"個人新聞台帳號"則看不到回覆唷!)
* 請輸入識別碼:
請輸入圖片中算式的結果(可能為0) 
(有*為必填)
TOP
詳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