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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8-11 20:01:25| 人氣606|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102.08.06公司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未分配盈餘,列報減除彌補以往年度之虧損,須帳載有累積虧損並經實際彌補,方可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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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08.06公司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未分配盈餘,列報減除彌補以往年度之虧損,須帳載有累積虧損並經實際彌補,方可適用

自87年實施兩稅合一後,營利事業於計算應加徵百分之十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未分配盈餘時,如欲減除「彌補以往年度之虧損」,須當年度之帳載稅後純益為正數,而累積至上年度止帳載為累積虧損,方有減除之適用。所稱「彌補以往年度之虧損」,非僅限於87年度以後之虧損,亦應包括營利事業截至86年度止之累積虧損。

【舉例說明】
某公司99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案時,發現該公司99年度稅後淨利為574,524元,列報減除「彌補以往年度之虧損」574,524元,公司主張配合兩稅合一制度之實施,應將86年度以前之累積盈虧與87年度以後之累積盈虧分別列示計算,因該公司86年度以前累積盈餘為5,739,821元,而87至98年度之帳載累積虧損為831,805元,故99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應減除87年度以後之累積虧損。惟依所得稅法及商業會計法規定,該公司截至98年度止帳載累積盈餘為4,908,016元,並無需予彌補之累積虧損,故涉有短漏報未分配盈餘之情事,除按短漏報未分配盈餘補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外,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之2第1項規定處以罰鍰。 
   
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如以減資、股東往來、法定盈餘公積或資本公積彌補虧損,因非屬以當年度之盈餘彌補以往年度之虧損,故不可列為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

台長: 智盛會計記帳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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