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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8-11 18:08:35| 人氣378|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102.07.26檢舉逃漏稅,應提供違章漏稅之事實及可供偵查之具體事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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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07.26檢舉逃漏稅,應提供違章漏稅之事實及可供偵查之具體事證

民眾檢舉特種貨物及勞務稅、贈與稅等檢舉案件,檢舉人僅依據一般民眾均可取得之公開資訊,如地政系統、房屋仲介廣告資料等提出檢舉,但未就實質逃漏稅內容提出違章漏稅具體事證,致稽徵機關無法偵辦。

對於檢舉案件之查核,依財政部訂定「各級稽徵機關處理違章漏稅及檢舉案件作業要點」第16點規定,依據網路、報章雜誌、廣播電視或其他一般民眾皆可取得之各項公開資訊提出檢舉者,應通知檢舉人限期補正或提供新事證,逾期不提供者,得免議存查。係為避免檢舉人依據公開資訊浮濫檢舉,徒增查緝人力,無法有效防堵逃漏稅捐等不法情事。
民眾檢舉他人逃漏稅,務必詳述逃漏稅事由,並提供具體事證,供稽徵機關核辦,以共同打擊逃漏稅捐不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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