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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8-10 20:42:08| 人氣256|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102.07.17【營所稅-捐贈】營利事業合於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26條規定之捐贈得列費用,金額不受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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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07.17【營所稅-捐贈】營利事業合於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26條規定之捐贈得列費用,金額不受限制

近來我國桌球選手莊智淵先生及網球好手謝淑薇小姐接連在世界桌球錦標賽及溫布敦網球公開賽奪冠,為我國爭光,全民為他們慶賀。據媒體報載,企業也紛紛表示贊助傑出運動員或運動團隊之意願。為鼓勵營利事業培養支援運動團隊或運動員,100年7月6日制定公布之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26條已規定,營利事業上開捐贈支出,得依所得稅法第36條第1款規定以費用列支,且不受金額限制。

依據該條文訂定之「營利事業捐贈體育運動發展事項費用列支實施辦法」第4條規定,營利事業依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26條第1項第2款規定培養支援運動團隊或運動員所為之捐贈,得以費用列支,包括教練選手營養費、教練指導費、課業輔導費、運動科學支援費、運動傷害防護費、訓練器材裝備費、參賽報名費、移地訓練費、選手零用金及參賽旅運費等費用。該辦法第10條並規定,營利事業上開捐贈列為費用者,應於各該捐贈支出會計年度終了後1個月內,檢附申請書及相關足資證明捐贈文件,向主管機關(教育部體育署)申請核發捐贈證明文件;並應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依規定格式填報且檢附主管機關核發之捐贈證明文件、支出憑證及相關資料,由營利事業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核定其數額。

   

台長: 智盛會計記帳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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