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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8-08 02:58:06| 人氣980|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102.07.01【營所稅-交際費】營利事業列報交際費稅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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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07.01【營所稅-交際費】營利事業列報交際費稅法規定

近日接獲營利事業負責人李小姐詢問有關該公司因業務拓展需要,交際費用增加,於年度結算申報時,有無列報交際費用稅法規定之限制。
   
依所得稅法第37條規定,業務上直接支付之交際應酬費用,其經取得確實單據者,不超過規定限額者,得列為費用或損失,所以交際費用列報要件是
一、必需與經營業務有關
二、取得合法憑證,
三、不得超限。
又交際費限額之計算,依該法條規定,按進、銷貨金額及經營業別等有所不同,營利事業列報交際費如超過限額遭剔除致短繳自繳稅款時,稽徵機關除將核定補繳稅款,亦會自結算申報期限截止之次日起,至繳納補徵稅款之日止,就該核定補徵稅額之原法定繳納期間所屬年度1月1日公布之郵政儲金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但加計之利息,以一年為限,若加計利息之金額不超過1500元,亦免加計。

 

台長: 智盛會計記帳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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