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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8-01 01:38:58| 人氣98|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102.6.25所有權人銷售持有2年內之不動產並依法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嗣解除契約,申請退還已納之特銷稅款處理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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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6.25所有權人銷售持有2年內之不動產並依法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嗣解除契約,稅捐稽徵機關受理其申請退還已納之特銷稅款處理原則

所有權人銷售持有2年內之不動產並依法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以下簡稱特銷稅),於辦竣產權移轉登記前解除契約者,或於辦竣產權移轉登記後因行使法定解除權而解除契約並取回原銷售之不動產者,其已繳納之特銷稅款得申請退還。
   
自特銷稅條例實施後,所有權人銷售持有2年內之不動產並依法繳納特銷稅,嗣後如發生解約事由,因解約案況不一,為利徵納雙方遵循且為避免納稅義務人短期炒作不動產並藉由合意解除買賣契約規避特銷稅,財政部特訂定稅捐稽徵機關受理其申請退還已納之特銷稅款處理原則如下:
一、於辦竣產權移轉登記前解除契約者,應予退還。
二、於辦竣產權移轉登記後,解除買賣契約並取回原銷售之不動產,如屬合意解除者,不予退還;如屬行使法定解除權而解除者,應予退還。
   
所有權人銷售持有2年內之不動產並依法繳納特銷稅,若於辦竣產權移轉登記前解除契約者,不論解除原因為何,其已繳納之特銷稅款應予退還。倘於辦竣產權移轉登記後,始解除買賣契約並取回原銷售之不動產,只有行使法定解除權而解除契約者,原繳納之特銷稅款才得予以退還,如屬合意解除者,不得退還,以避免納稅義務人藉由合意解除買賣契約規避特銷稅。

台長: 智盛會計記帳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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