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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7-16 12:53:55| 人氣1,257| 回應1 | 上一篇 | 下一篇

102.6.4營業人採專櫃銷售貨物,如符合條件,得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與供應商約定每次結帳(算)之次日取具進貨統一發票列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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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6.4營業人採專櫃銷售貨物,如符合條件,得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與供應商約定每次結帳(算)之次日取具進貨統一發票列帳

營業人採專櫃銷售貨物,如符合「
(一)經核准使用藍色申報書或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
(二)無積欠已確定之營業稅及罰鍰」條件,對於專櫃貨物供應商提供陳列銷售之貨物,得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核准依照與專櫃貨物供應商約定每次結帳(算)之次日取具進貨統一發票列帳。

依財政部98年3月19日台財稅字第09804521880號令釋規定,申請適用上述規定之營業人與專櫃貨物供應商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 營業人應與專櫃貨物供應商就有關專櫃貨物之交易,明定結帳期間及抽成百分比,訂立書面契約,其結帳期間以不超過1個月為限。
二、 營業人採專櫃銷售貨物,應於銷售時依法開立統一發票,並於每次結帳(算)日開立填列銷貨日期、品名、數量、規格、單價、稅額、總金額及結帳(算)日期之銷貨清單(一式兩聯)交付專櫃貨物供應商,據以彙總開立統一發票。
三、 專櫃貨物供應商收受前項清單後,應即按貨物銷售價格扣除抽成金額後所實收之金額,開立統一發票,將該項清單(兩聯)分別粘貼於所開立之統一發票收執聯及存根聯背面,於騎縫處加蓋統一發票專用章,將收執聯交付營業人作為進項憑證列帳,存根聯依照規定妥慎保管備查。
四、 營業人應提供其與專櫃貨物供應商間之合約、銷售金額、銷貨清單等資料,以供稽徵機關查核其營利事業所得稅。

這種取得進貨發票之方式,屬於「先銷後進」行為,須符合上列要件之營業人才可以適用,所以一定要先向國稅稽徵機關申請核准,並應依該方式辦理。如未申請核准者,應依規定於專櫃貨物供應商發貨時取得進項統一發票,否則將涉及依法應自他人取得憑證而未取得之違章情事。

對於新設立之申請人,因未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而無法提示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書等資料者,依上述財政部98年令釋,恐滋生無法適用之疑慮,因此,財政部於101年12月26日以台財稅字第10100217580號令補充解釋,其適用「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條件,係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 最近一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稅業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申報者。
二、 會計制度健全,內部稽核與內部控制訂有管理或管制措施規範,且其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雖未屆結算申報期間,但已委託會計師辦理查核簽證申報者。
上述於結算申報前已委託會計師辦理查核簽證申報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而經核准與專櫃貨物供應商依照約定於每次結帳(算)之次日取具進貨統一發票列帳之營業人,稽徵機關將予列管,如經查得實際未經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者,稽徵機關將廢止其適用上開98年令釋規定之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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