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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6-14 20:26:12| 人氣222|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102.5.10【列舉-醫藥及生育費】大陸地區醫院之醫藥費是否可作為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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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5.10【列舉-醫藥及生育費】大陸地區醫院之醫藥費是否可作為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額

近日大陸地區禽流感疫情升溫,往返兩岸民眾詢問,若在大陸地區染病就醫,其醫療費用是否可以列舉扣除?

國人與大陸地區經濟活動愈來愈頻繁,國人因病在大陸地區就醫,其所支付之醫藥費用,可檢附大陸地區公立醫院、財團法人組織醫院或公私立大學附設醫院出具之證明,並依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條規定,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及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後,自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中列舉扣除。

台長: 智盛會計記帳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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