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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6-14 00:17:51| 人氣200|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102.5.8漏報非屬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或稽徵機關依規定應提供之所得,仍應依法論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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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5.8納稅義務人向稽徵機關查詢課稅年度所得及扣除額資料,並透過網際網路辦理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惟漏報非屬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或稽徵機關依規定應提供之所得,仍應依法論罰

納稅義務人透過網際網路辦理結算申報,事後經國稅局查得短漏報所得,如該所得係依法應開立憑單者(不包括執行業務所得),且納稅義務人有向財政資訊中心或國稅局查調所得資料,而該資料未能提供上開短漏報之所得者,始可免予處罰。

【舉例說明】
甲君98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其雖向稽徵機關查詢課稅年度所得及扣除額資料,並透過網際網路辦理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惟漏報非屬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或稽徵機關依規定應提供之所得,經查獲短漏報所得30萬餘元,而予補稅並處罰鍰。甲君主張其係透過網際網路辦理結算申報,應依財政部減免處罰標準免予處罰,而提起復查。經國稅局以其所漏報非屬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或稽徵機關依規定應提供之所得,與減免處罰標準未符,遂駁回其復查之申請。

有所得即應申報,鼓勵民眾透過網路下載所得資料或向國稅局查調所得均為政府便民措施,建議民眾可多加利用,惟此所得資料僅供參考,仍請確認資料正確性以減少發生短漏報情事。

台長: 智盛會計記帳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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