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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6-13 22:36:15| 人氣146|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102.5.6營利事業申報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彌補以往年度之虧損」時,應注意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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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5.6營利事業申報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彌補以往年度之虧損」時,須本年度之帳載稅後純益為正數,且累積至上一年度決算日止帳載為累積虧損,始有減除之適用

營利事業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9第2項規定,計算應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未分配盈餘時,可減除彌補以往年度之虧損。而所稱彌補以往年度之虧損,依同法施行細則第48條之10第1項規定,係指營利事業以當年度之未分配盈餘實際彌補其截至上一年度決算日止,依商業會計法規定處理之累積虧損數額,而非僅限於87年度以後之虧損。

【舉例說明】
某公司99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案件,其列報有依商業會計法規定處理之99年度稅後純益547,524元以及「彌補以往年度之虧損」547,524元,惟查該公司帳載尚有86年度以前累積盈餘5,739,821元,以及87年度以後累積虧損831,805元,故截至98年底止有帳載累積盈餘4,908,016元,帳上並無可供彌補之累積虧損,致涉有短漏報未分配盈餘情事,除按短漏報未分配盈餘補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外,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之2第1項規定處以罰鍰。
 
提醒營利事業,為維護自身權益,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及未分配盈餘申報時,應重新檢視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以免遭補稅並處罰。

台長: 智盛會計記帳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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