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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6-12 22:44:08| 人氣188|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102.5.3營利事業雖申報營業虧損,如有短漏報所得額時,仍應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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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5.3營利事業雖申報營業虧損,如有短漏報所得額時,仍應受罰

營利事業原申報營業虧損,如有短漏報所得情事,縱加計該短漏報所得額後,無應納稅額,仍應就短漏之所得額依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之金額,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3項及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規定,按有無於裁罰處分核定前以書面或談話筆(紀)錄中承認違章事實,並願繳清稅款及罰鍰,分別處所計算金額0.4倍或0.5倍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9萬元,最低不得少於新臺幣4千5百元。

營利事業,如疏失致發生短漏報課稅所得額情事,應儘速向所轄稽徵機關辦理更正申報,並自動補繳應納稅額及加計利息,凡在未經檢舉或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自動補報及補繳所漏稅款者 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可免予處罰。

台長: 智盛會計記帳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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