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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4-23 09:59:35| 人氣206|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101.4.21營利事業申報兌換損益應逐筆核實入帳並以實現者列為損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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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4.21營利事業申報兌換損益應逐筆核實入帳並以實現者列為損益

營利事業因收付外幣或外幣交易而產生之兌換損益應逐筆核實入帳,並依所得稅法暨相關法令規定,按自行依法調整後金額,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

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29條、第98條暨相關規定,兌換損益應有明細計算表以資核對;另營利事業因進口或外銷之入帳匯率與結匯匯率變動產生之損益,或直接於外匯存款帳戶內支、存國外進、銷貨款項,依商業會計法規定商業以新臺幣為記帳本位,營利事業應按支、存當日匯率作為折算新臺幣之基礎,因支、存匯率不同所發生之損益,應列為兌換損益。

此外,兌換損益應以實現者列為損益,僅因匯率之調整而產生之帳面差額,非實際發生之損益,不得認列為當年度之收益或損失。是以,營利事業於期末按估列之未實現兌換損益,應於辦理結算申報時自行依法調減,國稅局將加強查核列報鉅額兌換損益之案件。
   
101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即將開始,營利事業申報兌換損益時,應注意相關規定,以免遭稽徵機關調整補稅,徒增徵納雙方困擾。

台長: 智盛會計記帳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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