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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3-30 14:51:43| 人氣392|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102.3.30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誠實主動開立發票以免受罰甚至遭受停業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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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有效遏止營業人漏開及短開統一發票,維護統一發票制度之正常運作,國稅局不定期派員實地稽查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情形,並就經常被檢舉、有查獲漏開統一發票紀錄或申報銷售額明顯偏低、開立統一發票異常之營業人,列為優先稽查重點對象,尤其是屢遭民眾反映漏開統一發票之餐飲業及買賣業者。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32條規定:「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本法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之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另營業稅法第52條規定:「營業人漏開統一發票或於統一發票上短開銷售額經查獲者,應就短漏開銷售額按規定稅率計算稅額繳納稅款外,處1倍至10倍罰鍰,一年內經查獲達3次者,並停止其營業。」營業人如經查獲有短漏開統一發票情事者,除補徵所漏稅款外,並將處1倍至10倍罰鍰, 一年內經查獲達3次者,並將停止其營業。為了落實稽徵機關辦理統一發票稽核作業,財政部訂定「統一發票稽查作業要點」作一致性規範。

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不論消費者有無索取統一發票或消費金額多寡,均應誠實主動開立並交付發票,以免遭人檢舉或稽查人員查獲而受罰或遭受停業處分。

台長: 智盛會計記帳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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