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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3-26 23:10:40| 人氣126|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102.3.26【行政救濟-訴願】不服復查決定依法提起訴願,對復查決定應納稅額未繳納半數或提供擔保,將被移送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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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義務人對核課稅捐不服提起行政救濟案件依據稅捐稽徵法第39條第2項規定,納稅義務人對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繳納半數或提供相當擔保,並依法提起訴願者,稽徵機關應暫緩移送強制執行;所以納稅義務人依法提起訴願惟如未繳納半數稅款或提供擔保者,稽徵機關就會移送強

【舉例說明】
納稅義務人甲君經復查決定後之應納稅額為新臺幣120萬元,雖依法提起訴願惟未繳納半數稅額(60萬元)或提供相當擔保,經國稅局依規定移送強制執行後,經行政執行分署查明甲君在A銀行存款有61萬元,即將其查扣以繳納稅款,此時甲君不得以其已繳納半數稅額而要求停止執行。
 
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為避免因滯欠稅款遭強制執行,造成財產上難以回復之損害,納稅義務人對於復查決定應納稅額不服,依法提起訴願時,應先行繳納復查決定應納稅額半數之稅款或提供相當擔保。

台長: 智盛會計記帳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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