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h購物| | PChome| 登入
2013-03-25 23:37:35| 人氣196|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102.3.25借名登記於他人名下未取得農地所有權之營利事業出售農地收入應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推薦 0 收藏 0 轉貼0 訂閱站台

智盛會計記帳士事務所-台中記帳士事務所-台中會計事務所-免費稅務諮詢
TEL:(04)2317-7317        0982-920778

營利事業購買農地,囿於法令限制,借名登記於他人名下,嗣該未取得農地所有權之營利事業出售該農地並取得代價,屬債權買賣行為,應按所得稅法第24條規定,以其出售收入減除成本及相關費用後計算所得額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實務常見營利事業因生產或倉儲之需,出資購買農地,因法令限制而暫借名登記於具有自耕農身分之股東或他人名下,由於不動產所有權係採登記要件及絕對效力主義,該營利事業尚非農地之所有權人,所以出售該農地所取得之經濟利益,非為處分土地之直接對價,因此無買賣土地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規定之適用。
前開出資之營利事業雖非農地所有權人,惟對出名者仍享有得隨時終止契約返還土地之請求權,該請求權係屬債權性質,倘事後未取得農地所有權之營利事業出售該農地並取得代價時,依財政部令釋規定,應認屬為銷售該請求權,屬債權買賣行為,除應按農地出售價格開立統一發票課徵營業稅外,並應按所得稅法第24條規定,以其出售收入減除成本及相關費用後計算所得額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台長: 智盛會計記帳士事務所

是 (若未登入"個人新聞台帳號"則看不到回覆唷!)
* 請輸入識別碼:
請輸入圖片中算式的結果(可能為0) 
(有*為必填)
TOP
詳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