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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3-18 23:11:23| 人氣171|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102.3.15納稅義務人在未經檢舉或調查前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者,免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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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義務人在未經檢舉或調查前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者,免予處罰。所稱「未經檢舉」,係指未經他人向稅捐稽徵機關或其他職司調查之機關檢舉而言。且「檢舉」並未限定檢舉人之身分,亦未限定須向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檢舉。故違章漏稅案件,經人向有權處理機關檢舉或經有權處理機關主動查覺或查獲者,即不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補稅免罰規定。

【舉例說明】
甲係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99年6月1日與地主乙簽訂合建分售合約書,由甲出資興建並銷售房屋,乙出售土地。甲於99年8月15日與承買人丙公司訂立房屋買賣契約,出售系爭房屋,議定房屋總價款為0.8億元,並於99年11月24日移轉所有權予丙公司,有合建分售合約書、房屋買賣契約書、地政事務所建物異動索引及建物所有權狀影本可稽。嗣100年5月1日甲經人檢舉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及漏報銷售額,國稅局發函進行調查,甲旋於同年月16日檢附當日繳納之營業稅自動補報補繳稅額繳款書、營業稅申報書及統一發票明細表等資料,並具文說明係因員工疏忽,誤將系爭統一發票作廢,經發現後申請更正。惟查甲雖於100年5月16日辦理補報及補繳營業稅,然均係於本件調查基準日100年5月1日確立後之行為,不符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第1項「未經檢舉之案件」規定,是無自動補報補繳免罰規定之適用。

納稅義務人如有短漏稅捐情事者,應儘速在未經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捐及加計利息,以維自身權益。

台長: 智盛會計記帳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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