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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3-09 14:09:39| 人氣221|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102.3.6檢舉逃漏稅,應提供違章漏稅之事實及可供偵查之具體事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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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檢舉案件之查核,財政部頒訂有「各級稽徵機關處理違章漏稅及檢舉案件作業要點」,檢舉人向稽徵機關提出檢舉案時,檢舉書內容應依「各級稽徵機關處理違章漏稅及檢舉案件作業要點」第13點規定,提供檢舉人姓名及住址、被檢舉者之姓名及地址(如係公司或商號,其名稱、負責人姓名及營業地址)、所檢舉違章漏稅之事實及可供偵查之具體事證(如檢舉營業人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應詳實敘明消費金額、數量、期間等資料),俾供稽徵機關及時查核。
民眾主動檢舉逃漏稅案件,將有助於國家財政收入及稅賦公平,不過,邇來接獲許多檢舉案件,檢舉人僅憑本身的臆測,未提供具體證據或者依據一般民眾均可取得之公開資訊或片面收集的資訊,往往使得稽徵機關難能判斷是否確如檢舉人所稱有逃漏稅情事,不僅增加查核之困難性,無效率的程度亦相對提高,實無法有效防杜逃漏稅捐。

台長: 智盛會計記帳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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