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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3-09 12:39:28| 人氣221|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102.3.5【財產交易所得】個人出售房屋或購入房屋之相關交易憑證應妥善保存,以供計算財產交易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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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出售房屋,如能提出交易時之成交價額、原始取得成本及因取得、改良、移轉該項資產而支付費用之證明文件者,其財產交易所得之計算,依法核實認定;如其未申報或未能提出證明文件者,稽徵機關得依財政部核定標準核定。

【舉例說明】
納稅義務人甲君於99年間出售臺南市房屋1棟,未申報財產交易所得,經國稅局查獲,乃依該年度財政部核定標準按房屋評定現值之13%核定財產交易所得42萬元,併課其綜合所得稅。甲君不服,主張賠本出售,並無系爭所得,惟未能提出系爭房屋售價及成本費用之相關證明文件,案經復查、訴願均遭駁回。

納稅義務人如申報綜合所得稅之財產交易所得,係按房屋售價減除成本費用時,應檢附買、賣契約(私契)書、價款收付紀錄及相關費用憑證供佐證,是請妥善保存相關資料,以利日後申報舉證,維護自身權益。

 

台長: 智盛會計記帳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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