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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2-25 12:49:43| 人氣483|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102.2.23營利事業免稅所得之相關成本費用應作合理分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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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局查核發現營利事業以有價證券或期貨買賣為業者,於計算該免稅所得時,漏未將其出售有價證券之收入及成本,分別列入營業收入及營業成本,並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合理分攤應歸屬之相關費用及損失,正確計算免稅所得。

提醒此情形為業者申報時常見錯誤之一,依所得稅法第24條第1項暨財政部訂定之「營利事業免稅所得相關成本費用損失分攤辦法」規定,涉有應稅所得及免稅所得者,其相關之成本、費用或損失,除可合理明確歸屬,得個別歸屬認列外,應作合理之分攤。若漏未依規定分攤相關之成本、費用或損失,自各該免稅收入項下減除,造成短漏報課稅所得額,進而導致短漏報基本所得額及基本稅額的情形時,稽徵機關除補稅外,還會依相關規定處罰!

台長: 智盛會計記帳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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