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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2-24 03:38:59| 人氣409| 回應1 | 上一篇 | 下一篇

102.2.19建築師及技師公會辦理鑑定等銷售勞務,應依法報繳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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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師公會及各專業技師公會,若有銷售貨物或勞務之行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亦應依法報繳營業稅。

日前有民眾檢舉某技師公會接受委託從事鑑定工作,前後收取鑑定費用共計500,000元,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涉嫌逃漏營業稅。經國稅局查核結果,該公會辦理鑑定業務,係委由依法領有證照之技師辦理,由公會收取鑑定費用後,其中100,000元轉付與承辦之技師,已依規定辦理扣繳申報,此屬該公會代收轉付款項,非其銷售勞務之收入,可免予列入銷售額課徵營業稅。然該公會自留款項400,000元,核屬其銷售勞務之收入,漏未報繳營業稅,遭該局予以補徵營業稅20,000元並處1.5倍罰鍰。

建築師公會及各專業技師公會接受委託,提供技術服務所收費用中之自留款項部分,應依法報繳營業稅,避免遭查獲補稅另加以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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