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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2-24 03:19:58| 人氣386|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102.2.18持假扣押(假處分)裁定書申請查調債務人所得或財產資料,請務必注意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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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先生於102年2月1日持法院101年12月26日核發的假扣押裁定書向國稅局全功能服務櫃台申請查調債務人財產,因裁定書逾期而遭國稅局拒絕受理,進而詢問取得司法機關核發假扣押(假處分)裁定書到稅捐稽徵機關查調債務人資料,有無時間限制?

依強制執行法第132條第3項規定,債權人收受假扣押或假處分裁定後已逾30日者,不得聲請執行,是以,假扣押或假處分之供擔保人如於收受假扣押或假處分裁定已逾上開期間而未聲請執行時,該裁定即喪失執行名義之效力,就不能再據以申請的查調債務人財產或所得資料。

持司法機關核發的假扣押或假處分裁定書,務必在收受裁定書之日起30日內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查調債務人的財產或所得資料,以免裁定書逾期喪失執行名義效力,影響個人權益。

台長: 智盛會計記帳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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