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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2-14 16:45:27| 人氣155|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102.1.31【扣繳申報】徵得納稅義務人同意免填發紙本憑單者,即可免依所得稅法規定填發紙本憑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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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團體、學校、事業等扣繳義務人及信託行為之受託人(以下簡稱憑單填發人)只要在102年1月31日前徵得符合一定條件之納稅義務人同意免填發紙本憑單,即可免依所得稅法規定填發紙本憑單,或改以電子傳輸方式提供憑單電子檔案。
按所得稅法規定,憑單填發人應於每年2月10日前,將扣(免)繳憑單填發給納稅義務人,俾利納稅義務人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惟近年來國稅局陸續提供所得資料查詢及稅額試算服務等便民服務措施,對於使用前揭服務之納稅義務人而言,未取得紙本憑單,仍可完成申報義務。故財政部於101年12月28日發布「所得稅各式憑單填發無紙化試辦作業要點」,針對納稅義務人「配賦有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且「101年度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憑單填發人只要取得其同意,即可免填發紙本憑單,或依納稅義務人要求以電子郵件寄送或提供平臺供納稅義務人自行下載憑單電子檔案,以落實無紙化目標。
納稅義務人如已同意憑單填發人免填發紙本憑單,惟嗣後有取具紙本憑單需求者,亦得要求憑單填發人補發紙本憑單或逕向國稅局查詢全年度所得資料,尚不影響納稅義務人權益。憑單填發人及納稅義務人如對本項試辦作業有任何疑義可至該局網站(http://www.ntbt.gov.tw)/熱門主題區/扣繳申報專區參閱或洽詢相關業務人員。

台長: 智盛會計記帳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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